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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产地证CO证明书的介绍

时间:2021-01-28 11:03:50 证明书 我要投稿

一般原产地证CO证明书的介绍

  一、什么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CO证明书的介绍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 “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Q_695-lO7-O2O)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

  二、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原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从不同国家进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税率,而关税方面的差别待遇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原产地证则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如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政府之间定有关税协定,用条约形式规定了协定税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两国之间条约上规定了最惠国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原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系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

  2、证明产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还起到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如在国际市场上持有中国原产地证的丝绸比持有其他不产丝绸国家原产地证的丝绸更能卖好价。此外,原产地证有时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接、结汇的必备单据。如买方在申请开信用证(L/C)时常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以确保其自身利益,银行也常以原产地证作为信用证(L/C)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

  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各国海关都承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职责,原产地证则是海关籍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

  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非关税壁垒形势日益严重,数量设限、反倾销等贸易磨擦不时出现,作好原产地证签发工作对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缓解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贸易磨擦具有重要作用。

  4、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

  世界各国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为实行这些控制制度,首先需确定进口的货物是来自哪个国家,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到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持有进口许可证,是否要冲销配额及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原产地证也就成为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三、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二类:

  1、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原产地证书(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2、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提供哪种原产地证明书,主要依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对于实行普惠制国家出口货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原产地证书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原产地证明书。现在我国多数出口商习惯于使用贸促会出具的证书。

  四、原产地证的申请资格及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资格的条件:

  (1)境内依法设立

  (2)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外贸及生产企业)

  (3)从事“三来一补”的外商投资企业

  (4)其它

  2、注册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及复印件

  (2)经当年工商部门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

  出口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签证机构办

  理原产地证注册登记手续,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3、经审核合格后,签证机构将颁发企业注册登记证及申领员证,

  注册企业即可申领原产地证及相关业务;

  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注册企业要按规定时间到签证机构进行年度审核,未经年度审核,不得继续申办原产地证及相关业务。

  五、原产地证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应提交的文件:

  1、签证机构下发的年审表格;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相关文件。

  六、原产地证相关规定

  国务院颁发的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家贸促总会下发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

  七、原产地证收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4)第61号文件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为每份35元

  八、原产地判定标准

  依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核心: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变化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特殊规定: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的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不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货物,申请企业不能申请原产地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和转口证明书。

  九、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的程序

  1、申领、填写有关表格

  未注册的单位首先要向贸促会申请注册登记,已在贸促会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应由指定的原产地证申领员持贸促会颁发的《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证》向所在地的贸促会申领由贸

  促会统一印制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并准确、真实填写其中各栏。

  2、提交原产地申请

  申请单位出口每批货物时,应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下列材料:

  (1)《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填制申请书时,HS编码取前六位,FOB总值和拟出运日期要准确无误,要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由申领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转 载 于:w :优惠产地证证明书)一式四份

  (3)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一份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3、审核、签发原产地证

  (1)、审核

  签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前述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符合下列条件方接受申请:

  1) 资料必须齐全、有效,单证填写完整、正确,文字清晰,印章(正、副本全部加盖)和签字无错漏。

  2) 原产地证内容须与申请书、发票一致。

  3) 对含进口成分的货物要提供明细单,如明细单难以查清的,申请人应提供补充说明,并接受签证机构的核查。

  4) 经审核,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未达到原产地标准的,应申请《加工装配证明书》或《转口证明书》。

  (2)、签发

  1) 签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即在原产地证第十二栏进行签证,加盖由贸促会统一刻制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授权签证员签字。

  2) 签证机构只签发原产地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中一正二副交申请企业。另一副本、申请书、商业发票等有关文件,由签证机构存档。

  4、原产地证的更改、补充及重新签发

  (1)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2)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毁损,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确实的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在新签证书第五栏内加注英文"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E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的日期应为重发证书的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3)申请单位申请重发或更改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按规定缴费。

  十、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将采用EDI推荐标准,各栏目的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标准。

  第一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Trading Corp.

  No. 40,Fucheng Road,Beijing , 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 Ltd

  No.656,Guangdong Road , Hongkong

  第二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于95年7月1日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JUL 1,1995 ,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量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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