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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明

时间:2021-06-19 18:48:07 证明书 我要投稿

土地使用权证明

  导语:很多时候我们涉及土地问题的时候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些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文书的范本。

土地使用权证明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乡(镇) 村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否

  现 有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婚否 是否农业 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间数 拟选地点

  (村内外) 旧宅基地 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 东西长 米 耕地 平方米

  折合 平方米 其中:

  南北宽 米 非耕地 平方米

  四 至

  签 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平 面 图 比例尺:1:500 村 民 代 表 意 见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 镇 政 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 土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县政府

  批示 (盖章)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 ] 号

  说 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 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 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 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 持证人(现居住者) 审批文(证)号 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第二处

  村民委员会意见: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务公开证明

  我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面积总计 平方米,现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已满15日,且本户宅基地所占地及四邻无争议,群众无异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村书记 (签字)

  村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小组长 (签章)

  年 月 日

  首先清您填写《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申请表》。

  其次您须委托市房地局测绘所测量用地范围的地籍面积及相邻屋的相互位置。

  经实地查勘和资料核对之后,凡在原合法用地范围内使用权属清楚、按原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房地局有关部门将发给您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

  如果您在原合法用地范围内申请补发证明书的,由用地组审批,超出了原合法用地范围用地组提出意见上报按权限审批。

  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暂时不能给您发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

  ①地使用权属来源,缺乏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②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

  ③用地名已变更而无有效证明文件。

  ④虽有合法使用权来源,但被外单位(人)使用,还未收回使用权。

  ⑤ 超出了合法用地范围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未经上级审批。

  如果您有房地产所有权证,而没有上盖(即旷地)的话,有关部门也将暂时不办理补发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手续。

  请注意,您在办理补发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时,须按原用名称,不能更改用户名称,如需更名的,应在土地登记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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