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种特殊情况的夫妻可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1月1日起施行
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海发布”消息,上海市人口计生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出炉: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4种情况的,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了解,这四种情况包括:
(一) 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二) 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三) 双方婚前均为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残疾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 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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