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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新变化

时间:2021-01-04 14:30:4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4陕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新变化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城乡居保政策进行多方面调整,首次增加了丧葬费补助金、缴费档次统一调整至12档,财政补贴标准也有调整。同时明确,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保制度。为了方便读者理解,记者邀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据了解,陕西省在2009年和2010年,先后启动实施了新农保和城居保,2011年全省全面推开,2012年底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人群全覆盖。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保的总人数达到1704.7万人 ,参保率达到99.56%,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人数406.7万人。

  >>新变化

  缴费标准设12档

  最低100元 最高2000元

  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此次将每年的缴费标准设了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参保者可以自由选择。

  解读:该负责人介绍,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调为12档,参保人员有了更多自主选择权。各市均按照该标准实施,不再增添新档次。今后,还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在缴费标准选择上,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财政补贴标准调整

  强化多缴多补激励机制

  集体补助方面 政策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方面 目前我省对符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给予55元的补助,省级财政给予5元的补助,市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省和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市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解读:该负责人说,政策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有意愿和能力的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个人账户新变化

  补贴统一记入个人账户

  新政策明确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解读:该负责人说,个人账户终身不变,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另外所有的补助、补贴都记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缴费的支持;计息标准的调整,也是一大变化,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按国家规定计息”标准还未出来,但会高于之前的计息标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参保人权益。

  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

  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

  新政策的一个亮点是,首次有了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从今年元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

  解读: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领取待遇的信息,也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省人社厅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帮你问

  如何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将来如何领取养老金呢?据介绍,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139),支付终身。

  该负责人称,此次规定基础养老金仍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同时提出要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特别强调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每月不低于60元。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而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领取有哪些条件?

  在领取年龄方面,城乡居保不分男女,统一要求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由于该政策实施时,很多人年龄已经60岁,或已45岁以上。新政策规定,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今年2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户籍迁移如何转移接续?

  现在参保人员流动性比较强,该政策对此也进行了明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在基金监管方面,城乡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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