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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洞庭管理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19 13:27:0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西洞庭管理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2016

  各办事处(镇)、部办委局及企(事)业单位:

  《西洞庭管理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洞庭管理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西洞庭管理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洞庭祝丰镇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负责本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协调、监督、年审、运营管理和租赁补贴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祝丰镇城区内居住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户口;

  (二)5年以上(含5年)无自有住房(含区内、区外),且确无经济能力建房或购房的家庭;

  (三)通过审查核实的城镇低保户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含8000元);

  (四)多子女家庭及几代同堂(三代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已经享受管理区拆迁安置政策的不再纳入廉租房申请。

  第五条 廉租房分配形式为实物配租和共有产权两种方式。其中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暂定为1.2元/平方米/月,共有产权房屋50%产权均价暂定为570元/平方米(租金及共有产权房屋均价可以根据当年物价水平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每两年核定一次)。实行实物配租分配的廉租房收取的租金用于廉租房的后期运营管理。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家庭成员状况及经济状况,填报《西洞庭管理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无低保证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固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4.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如: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证等);

  6.已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退出国有直管公房后方可申请;已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年度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二)受理申请的居委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居住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和初审、祝丰镇复审,在指定地点张榜公示,并送交区住保办。

  (三)民政部门在收到住保办转交的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相关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并反馈区住保办。

  (四)区住保办在收到经民政部门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终审并签署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由住保办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保办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保领导小组申诉。

  (六)区住保办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优先照顾的条件和申请顺序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根据当年房源情况适时安排符合条件廉租房申请户进行分配抽签,廉租房分配必须由管理区祝丰镇、纪委、民政、财政、住建部门全程参与,分配结果由司法部门进行现场见证并报区纪委备案总的分配明细表。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凡申请租赁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七)对轮候到位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区住保办应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廉租房共有产权合同。

  发放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和付款方式、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廉租房共有产权合同应明确廉租房户产权份额、房屋单价、房屋面积及违反廉租房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申请人在区住保办下发的《西洞庭管理区城镇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地产管理局领取钥匙入住。因申请人的原因超过协议签订期限未签订租赁协议、共有产权合同或未按入住期入住的则视为不接受配租方案,按本办法的退出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安置的廉租住房用户,由受理申请的居委会对申请人的住保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居委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已安置的廉租住户进行动态调查,填报《廉租住房年度审核表》报区住保办审核,办理退租或续办租赁手续。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区住保办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区住保领导小组批准,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其他申报所需的基本情况;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人均年收入超出廉租房入住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收入入住条件,当年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累计在六个月以上未按时足额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九条 区住保办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所在的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区住保办取消保障资格决定三日起,三个月内搬出廉租住房。三个月内没有搬出的,租金按本区同类路段住房市场租金收取。市场租金计算时间从取消保障资格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超过六个月后仍没有搬出廉租住房的做如下处理:

  1.已另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廉租住房租住户未按要求腾退廉租住房的,由区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确无房居住需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原受理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住保办,区住保办研究同意并报区住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申请人与区住保办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住房租金按高出同类路段市场租金20%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取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但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从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与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程序可参照本试行办法的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洞庭管理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0日发布的《西洞庭管理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试行办法》(西房字〔2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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