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6全文(4)

时间:2017-10-31 编辑:应德‍ 手机版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四条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 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 客观平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第八十五条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六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八十七条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委托协议、风险揭示书的必各条款,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十八条发生本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深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来取对相关深股通股票停牌、暂停接受部分或者全部深股通交易申报、对本所市场临时停市等措施,并子以公告。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一手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并子以公告。

  本所停牌、临时停市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的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相关深股通交易、本所市场交易并子以公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港股通服务并子以公告。

  第八十九条深股通交易出现短时间内买入或者卖出超过一定金額,构成本所业务规则的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可以按照规定来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九十条发生联交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一手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联交所决定对相关交所市场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或者来取其他措施的,本所将在接到联交所通知后对其相关公告子以转发。

  发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深股通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深股通服务并子以公告。相关交易异常情况消失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深股通服务并子以公告 。

  第九十一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来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 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責任。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九十二条 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深港通交易及相关信息技露行为的生替管理。

  第九十三条本所根据《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深股通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子以重点监控。

  第九十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现深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提醒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參与者提醒其客户,并视情况来取拒绝为联交所參与者提供深股通服务等措施。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来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对于在深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子以提醒,并视情况拒绝接受其后续的深股通交易委托 。

  第九十五条深股通交易中出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深股通投资者违反或可能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技露等要求的,本所可以进行调查,要求相关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本所还可以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參与者来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第九十六条深股通交易中出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提请联交所对其參与者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提请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进行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深股通交易委托。

  第九十七条深股通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严重扰乱本所市场秩序的,本所可以暂停或者限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或者不予接受相关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提交的涉及相关投资者的交易申报。

  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影响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或者恢复接受相关交易申报。

  第九十八条深股通投资者买卖深股通股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技露要求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对其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第九十九条港股通投资者、本所会员參与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不得从事市场失当行为。

  第一百条 本所会员发现投资者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市场失当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会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应联交所提请或者在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对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的市场失当行为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来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 要求相关会员及其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并可向联交所提供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本所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市场失当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所应联交所提请,可以实施相应的生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包括要求本所相关会员拒绝接受其客户的港股通交易委托。

  第一百零三条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見谈话、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等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本所会员及其客户违反本办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 公开造責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深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会员参与深港通交易,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所可以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一百零七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深港通交易。

  第一百零八条 因本所制定、 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責等造成的损失, 本所不承担責任。

  本所会员、港股通投资者应当知晩并认可联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联交所責任群免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深港通:即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本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二)深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本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国内的本所上市股票。

  (三)港股通:即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国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四)深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深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五)港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六)深股通投资者:指委相关交所参与者或者直接通过深股通买卖深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

  (七)港股通投资者:指委托本所会员或者直接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

  (八)交易日:指本所市场的交易日。

  (九)深股通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深股通交易日 。

  (十)港股通交易日: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十一)会员: 指取得深交所普通会员资格的机构。

  (十二)联交所参与者:指符合联交所《交易所规则》定义的交易所参与者。

  (十三)定期调整考察裁日:对于深股通股票,是指深证成份指数、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编制方案中,定期调整所使用的考察截止日;对子港股通股票,是指恒生综合指数编算细则中,定期检讨所使用的数据截止日 。

  (十四)A股:指在本所或者上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十五) 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十六)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或者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

  (十七)上交所风险警示板:指上交所设立的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

  (十八)竞价限价盘:指联交所《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一种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十九)增强限价盘:指联交所《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一种适用于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二十)碎股:指不足一个买卖单位的证券。

  (二十一)价格程、定期:指在招股文件中我明的适用于该股票的程、定价格期间

  (二十二)深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指深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通过证券保证金融资获得资金买入深股通股票。

  (二十三)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指深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通过股票借貸借入深股通股票后, 通过深股通将其卖出 。

  (二十四)深股通股票借貸:指在香港市场,联交所参与者向其交易客户或者其他联交所參与者出借深股通股票,或者符合条件的机构向联交所参与者出借深股通股票的行为 。

  (二十五)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指单个深股通交易日单只深股通股票的担保卖空量,占前一深股通交易日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该只深股通股票总量的比例 。

  (二十六)深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指在本所市场交易之外, 对深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进行变更。

  (二十七)供股: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以接持有股票的比例认购该公司股票, 且认购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二十八)公开配售: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以认购该公司股票,但公开西i售权益不能转让。

  (二十九)市场失当行为:指香港地区法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等规定的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市场失当行为 。

  第一百一十条 向本所会员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与港股通交易, 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 并适用本所会员參与港股通业务的相关规定,但涉及本所会员经纪业务的规定除外。

  会员自营、资产管理等非经纪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以及前款规定的机构参与港股通交易, 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深股通股票、 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技露义务人的信息技露等行为监管, 由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负責监管,适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深股通股票变动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标准的,不适用本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技露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深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批露煤体, 查询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批露的信息 。

  第一百一十四条港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相关发行人网站,查询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技露义务人技露的信息 。

  第一百一十五条香港结算应当以自已的名义,接照深股通投资者的意見行使对深股通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參与本所上市公司股本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事项, 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所上市公司 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深股通投资者进行配股的, 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 具体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

  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进行供股、公开配售的, 港股通投资者參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接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投资者通过深股通参与本所创业板市场的, 尊守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投资者买入的港股通股票可以进行转托管。具体事宜接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所会员为港股通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 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根据本办法只能通过深港通卖出而不能买入的证券,其交易、持股比例限制、股东权益行使、信息披露等事项参照适用本办法关子深股通股票、 港股通股票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超过”、“大于”、“低于”、“少于”、“不足”不合本数,“达到”、“以下”合本数。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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