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6全文

时间:2017-10-31 编辑:应德‍ 手机版

  8月26日晚间,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实施办法》是深港通基础性业务规则,是深交所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业务的主要规则依据。全文共六章一百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深港通业务的基本模式和具体要求。全文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港通业务开展,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生会00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者干规定03(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深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 应当連守本办法。

  深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所对深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深股通交易】

  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深股通业务

  第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深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參与人并取得交易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參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承话书;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深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深股通业务相关职責的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联交所參与者参与深股通业务的承话书文本、技未标准及其他要求;

  (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深股通结算协议;

  (九)拟开展深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未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

  (十)与深股通有关的費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深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責任。

  深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報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深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深股通违规交易行为来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責,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責任。

  第八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深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深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深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

  第十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深股通业务承话书,承话书应当包括但不限子以下内容:連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子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 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責任群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深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參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規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費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使利和指引 。

  第十二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違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来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參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違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深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責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深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接照本所要求提供深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

  第十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責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来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深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手1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 深股通股票

  第十六条深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且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六个月 A股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上市时问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

  (二) 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 A股, 且 H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

  前款规定范国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深股通股票:

  (一)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 ST、*ST等股票);

  (二)被本所暂停上市的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

  (四)以外市报价交易的股票(即 B股);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经监管机构批准, 本所可以调整深股通股票的范围 。

  第十七条深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 A股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子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 调入深股通股票。

  联交所主板 H股上市公司 在本所上市 A股, 或者本所 A股上市公司在关交所主板上市 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主板上市 A股和 H股的,其 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深股通股票 。

  第十八条深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 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 调出深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 A股日均市值标准仅在相关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时执行, 相关股票在定期调整实施日调入或者调出深股通股票。

  符合市值标准的成份股由深交所确定 。

  第二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深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深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问为准。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二十一条 深股通股票以人民市报价和交易 。

  第二十二条深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深股通交易来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深股通交易申报来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被调出深股通股票_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股票的, 不得通过深股通买入, 但可以卖出 。

  第二十六条 深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国。

  第二十七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应当对属子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子以特别标识。

  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 当天没有成交的,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參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股票前卖出相同股票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 但超出未归还股票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单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達续10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 。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深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技露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 。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告 ,或者暂停接受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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