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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时间:2022-08-10 19:24:2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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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章复习重点

农村的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1. 广义的农业法

  2.<农业法>的立法目的

  3.农业的概念

  4.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

  5.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农村社会发展目标

  6.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原则

  7.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

  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10.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11.农业财政投入水平

  12.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章复习重点

  1.农村土地的概念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概念和特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利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6.土地权利登记制度的类型

  7.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

  第三章复习重点

  1.我国耕地的特点

  2.耕地的概念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含义

  3.占恳平衡的含义

  4.应划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五种耕地

  5.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土地开发的概念

  6.开垦土地的概念

  7.森林的种类

  8.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

  9.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含义

  10.草原利用方针

  11.草原统一规划的原则

  12.草原蓄栽量

  13.渔业生产方针

  14.捕捞权取得的方式

  15.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四章复习重点

  1.如何改革城乡就业问题

  2.如何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3.如何解决农村教育问题

  第五章复习重点

  1.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2.物权的概念和财产权的内容

  3.相临关系的概念和情况

  4.婚姻法的原则

  5.结婚的必备条件

  6.禁止结婚的条件

  7.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8.继承和遗产的概念

  9.遗产的范围

  10.继承的原则

  11.遗嘱的形式

  第六章复习重点  

        1.土地基本国策

  2.土地的公有形式

  3.土地登记和土地整理的概念

  4.义务教育的特征

  5.计划生育的普遍性规定

  6.村民自治的性质和特征

  7.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8.村民自治的内容

  农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很重要,因为字数过多,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家庭承包的特点

  1、承包方是特殊主体

  2、承包关系期限长。

  3、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

  4、适用的原则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耕地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视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

  土地开发是指人们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占垦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按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具体可以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按照《草原法》第九条的规定,草原的权属有三种形式: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

  渔业,是捕捞、养殖和加工水生经济动植物区的水产品的产业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假种子和劣种子

  假种子,就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就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种子经营是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种子经营者的义务

  1、依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2、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3、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基本标注内容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特别标注内容包括:

  (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3)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4)转基因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5)进口种子应当加注进口商品名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7)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

  4、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使用种子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1、知晓权。

  2、自由选择权。

  3、公平交易权。

  4、请求赔偿的权利。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确定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主要以商业销售为依据,具体衡量依据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

  授予新品种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

  我国城乡关系的失衡问题十分突出,这种失衡在农村的表现尤其突出:

  首先,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

  第二,不均衡的收入差距是农民成为低收入群体。

  第三,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占有差距使农村成为落后地区。

  改革城乡就业制度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第一,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

  第二,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

  第三,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

  第四,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

  第五,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六,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债和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和专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以下几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监护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由具有监护资格的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债的担保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范围,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抵债,或者从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

  留置是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依照约定时间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作为合同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婚姻家庭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这就要求结婚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者,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者。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婚、丧偶、离异。

  结婚的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几种具体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中打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夫妻的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表现为以下内容:

  1、夫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或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财产归属。《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互相扶助、在生活上互相照顾。夫妻间的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对方应当在经济上维持其生活。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因为它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条件适用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继承人范围法定。

  (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将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安排,指定财产继承人.

  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列举了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法律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享有取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的协议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产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

  1、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就是要求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免除义务教育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表现在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公共特点。

  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义务教育的强迫性表现为义务教育是依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的。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教育。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要使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最基本的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三种:警告、罚款和拘留。

  计划生育的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了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在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

  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导致基层民主扩大的产物,它既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层次,又具有自身的固有特性。

  村民自治是多层次的统一体

  (1)村民自治具有基层性。

  (2)村民自治具有群众性。

  (3)村民自治具有自治性。

  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

  1.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

  村民自治的社会参与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与主体的广泛,所有村民都是参与的主体;二是参与形态多样;三是参与的内容丰富。

  2.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

  自治性特征是村民主体意识最充分的释放和主体能力最大限度的发挥。自治性特征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3.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

  村民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这种直接性特征在于村民作为自治权利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当家作主,自己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

  4.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

  村民自治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制度,是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国家推进民主化进程,扩大基层民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等因素导致的必然结果。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

  2.自治原则

  3.法制原则

  4.党的领导原则

  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村民的自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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