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全新解读

时间:2017-08-12 编辑:应德‍ 手机版

  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当下,闲置土地的处置事关一批土地资源的利用。5月19日,市国土局就《温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共六章28条内容涉及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闲置处置、监管利用、闲置预防等方面。

  该办法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经认定属于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另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项创新处置闲置土地

  市国土局表示,结合温州实际,在总结2015年成功处置督察发现的闲置土地的经验基础上,此次办法在对村二三产留用地的处置、涉及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的处置、进入处置程序后开工建设情形三个方面的政策有所创新。

  对村二三产留用地的处置政策处理难,涉及面大,处置不当容易激化失地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此次办法明确,对村二三产留用地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成熟的要收回使用权待条件成熟后再供地,并明确了相关规费的处理等问题。

  涉及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涉及司法和行政两方面的内容,对此类土地处置统一按照2015年府院联席会议的精神进行处置。

  对已经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开工建设的情形,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说明“以用为先”的原则分阶段管理,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开发利用。

  怎么调查认定闲置土地

  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此次办法共有4条,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分类及各类型的判定情形,调查认定的程序。

  按照原因,闲置土地分为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和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主要包括因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变动影响土地开发;公共投资项目因资金、政策处理不到位等原因影响开发建设等12种情况。除此以外均应认定为用地单位自身原因。

  发现有关闲置土地线索的,此次意见指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30日内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用地单位应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用地单位不按时提供说明材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取证。

  之后,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和取得各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后,应该组织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明确闲置原因结论。向用地单位发放《闲置土地情况认定书》,并向相关政府及部门、责任单位、抵押权人发放《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如何处置各类闲置土地

  处置方式是此次办法的重点,办法明确了不同类型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因公共投资项目因资金、政策处理不到位等原因影响开发建设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根据形成闲置土地的责任单位与用地单位协商形成的建议方案,选择调整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用途相同、价值相当的建设用地,由政府安排临时建设等方式,进行处置。

  因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按规定处置外,属地政府或形成闲置土地的责任单位应该主动消除闲置因素。

  比如,对因征地拆迁没完成、配套设施不完善、报批工作等不到位或因地灾治理、填海工程未完成等原因造成未“净地”出让的闲置土地以及涉及群体信访事件的,属地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应限时完成政策处理,消除障碍。

  对村留地项目的闲置土地,由乡镇(街道)督促村集体限时开工,限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限时内无法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规费暂时挂账。待村集体具备开发条件后重新供应,新供地时相关规费可以冲抵。

  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地单位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地单位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有抵押权的,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在调查认定期间用地单位事实上已开工的,并达到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开工标准的,可视为处置完毕,不再进行后续处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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