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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从镇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17-08-09 19:23:0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乐从镇人才入户实施细则2016全文

  乐从镇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人才入户管理,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6〕39号)、《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入户,指符合入户条件的非乐从户籍人才在我镇就业、创业或经商,在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城镇直系亲属可供入户的情况下,可申请入户单位集体户、镇人才集体专户或区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和城镇直系亲属可供落户的各类人才,按原有政策申请和办理入户。

  第三条 人才入户以用人单位解决为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集体户,解决本单位人才入户需求。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置镇人才集体专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入户。

  第二章 入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人才申请入户我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或经商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突出贡献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前款所称的突出贡献人才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或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人员、获评市级以上的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领军人才、落户我镇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员等。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用人单位集体户:

  (一)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三)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六)来我镇就业、创业或经商,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归国人员。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镇人才集体专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含取得同等学历或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

  (二)各行业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行业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四)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可适当降低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但一般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未符合条件设立集体户企业的人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区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以上人员;

  (二)各行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行业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四)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可适当降低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但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人才入户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办理入户用人单位集体户

  (一)入户对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入户用人单位集体户。

  (二)流程

  1.申请人登录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网站www.sdrc.gov.cn进行人才入户申请,进入系统填写《顺德区人才入户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入户申请表》),打印一式二份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2.下载《顺德区人才集体户籍管理协议A》(以下简称《户籍协议A》),打印一式三份并由申请人签名及用人单位盖公章。

  3.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报镇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所有材料并要求补正后再次申请,初审合格的在《入户申请表》上盖章,申请材料中的证书原件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送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并盖章。

  5.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佛山市顺德区人才入户证明》(以下简称《入户证明》。

  6.申请人持《入户申请表》、《户籍协议》、《入户证明》到拟入户居委会办理《同意入户证明》、《常住户口登记卡》、集体户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

  7.居委会在《户籍协议A》上盖章。

  8.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同意入户证明》、集体户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迁移证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入户事宜。

  (三)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在我镇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在我镇购买社保证明。

  5.根据相应准入条件提交以下证明之一:

  ①年龄超过50周岁的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突出贡献人才提交相应证书或文件。

  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并提交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原件。

  ③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

  ④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国内学历证书原件,或国(境)外学历证书原件及学历认证原件。

  ⑤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及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原件,并提交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连续在我镇购买社保证明。

  ⑥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原件,并提交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连续在我镇购买社保证明。

  ⑦本科以上国内学历证书原件,国内学历认证原件,并提交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连续在我镇购买社保证明。

  6.《顺德区人才集体户籍管理协议A》一式三份。

  第九条 办理入户镇人才专户

  (一)入户对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入户镇人才专户。

  (二)流程

  1.申请人登录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网站www.sdrc.gov.cn进行人才入户申请,进入系统填写《顺德区人才入户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入户申请表》),打印一式二份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2.下载《顺德区人才集体户籍管理协议B》(以下简称《户籍协议B》),打印一式四份并由申请人签名及用人单位盖公章。

  3.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报镇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所有材料并要求补正后再次申请,初审合格的在《入户申请表》、《户籍协议B》上盖章,申请材料中的证书原件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送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并盖章。

  5.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佛山市顺德区人才入户证明》(以下简称《入户证明》。

  6.申请人持《入户申请表》、《户籍协议B》、《入户证明》到拟入户居委会办理《同意入户证明》、《常住户口登记卡》、集体户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

  7.居委会在《户籍协议B》上盖章。

  8.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同意入户证明》、集体户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迁移证(省外)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入户事宜。

  9. 申请人于户籍手续办理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盖章完全的《户籍协议B》交至镇人社局。

  (三)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在我镇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在我镇购买社保证明。

  5.根据相应准入条件提交以下证明之一:

  ①年龄超过50周岁的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突出贡献人才提交相应证书或文件。

  ②硕士研究生以上国内学历证书原件,并提交国(境)外学历证书院级及学历认证原件。

  ③硕士学位以上国内学位证书原件,或国(境)外学位证书原件及学位认证原件。

  ④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并提交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原件。

  ⑤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

  ⑥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工作证明,本科以上国内学历证书原件,国内学历认证原件。

  ⑦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工作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并提交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原件。

  ⑧未符合条件设立集体户企业的,企业提交申请并盖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并提交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原件。

  ⑨未符合条件设立集体户企业的,企业提交申请并盖章,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

  6.《顺德区人才集体户籍管理协议B》一式四份。

  第十条 办理入户区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

  (一)入户对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入户区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

  (二)流程

  1.申请人登录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网站www.sdrc.gov.cn进行人才入户申请,进入系统填写《顺德区人才入户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入户申请表》),打印一式二份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2.下载《顺德区人才集体户籍管理协议B》(以下简称《户籍协议B》),打印一式四份并由申请人签名及用人单位盖公章。

  3.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报镇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所有材料并要求补正后再次申请,初审合格的在《入户申请表》、《户籍协议B》上盖章,申请材料中的证书原件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送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并盖章。

  5.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佛山市顺德区人才入户证明》(以下简称《入户证明》。

  6.申请人持《入户申请表》、《户籍协议B》、《入户证明》到拟入户居委会办理《同意入户证明》、《常住户口登记卡》、集体户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

  7.居委会在《户籍协议B》上盖章。

  8.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同意入户证明》、集体户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迁移证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入户事宜。

  9. 申请人于户籍手续办理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盖章完全的《户籍协议B》交至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三)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在我区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在我区购买社保证明。

  5.根据相应准入条件提交以下证明之一:

  ①年龄超过50周岁的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突出贡献人才提交相应证书或文件。

  ②博士研究生以上国内学历证书原件,并提交国(境)外学历证书院级及学历认证原件。

  ③博士学位以上国内学位证书原件,或国(境)外学位证书原件及学位认证原件。

  ④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并提交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原件。

  ⑤高级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

  ⑥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工作证明,硕士研究生以上国内学历证书原件,国内学历认证原件。

  ⑦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项目落户企业、各类国家(省)示范或试点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工作证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并提交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原件。

  6.《顺德区人才集体户籍管理协议B》一式四份。

  第十一条 办理人才入户申请材料说明

  1.申请人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发证机关网上可以查询属实。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须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2.购买社保证明中引进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有关代理协议或证明。

  3.对申请材料无法出具有效证明的,需要在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随迁。

  第四章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且有人才落户需求的企业,应当设立集体户。

  企业设立集体户的条件为:有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企业员工数量100人以上(由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镇设立人才集体专户,区设立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满足符合入户条件的人才入户需求。镇人才集体专户设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高层次人才集体专户设在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对于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而不设立的企业,给予两年过渡期,区和镇的人才集体专户在过渡期内可以接受该企业符合入户条件人员的入户申请。超过过渡期仍不设立的将不再接受该企业人才的入户申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承担对入户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入户人员无论是落户本单位集体户还是落户区或镇的人才集体专户,都必须签订入户人员、用人单位、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多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入户人员的计生、选举、社保等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体户的管理,主动接受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入户人员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入户人员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若终止与入户人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督促入户人迁出集体户,严防“空挂户”出现。

  前款“空挂户”是指入户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不能接受户籍所在地的社会管理或出现无法联系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办理入户的,集体户管理单位应将情况如实报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虚假户籍,且5年内不接受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入户。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人才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城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与《顺德区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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