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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20-12-28 16:08:57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江西省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江西省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森林质量的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经营、森林城市创建、林木种苗繁育及良种良法推广等森林质量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据任务量、森林资源状况、项目实施绩效等因素安排,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对确需项目化管理安排的,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如实申报、分级负责、注重绩效、择优补助、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通过先干后补、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等方式支持森林质量提升。

  第二章 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

  第五条 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补助范围为低产低效乔木林分改造,主要包括更新改造、补植改造和抚育改造等。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以及国家和省级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不纳入改造补助范围。

  第六条 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补助对象为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包括国有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企业等。

  第七条 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包括直接费用补助和间接费用补助。直接费用补助主要用于项目主体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苗木、肥料购置及劳务费等相关支出;间接费用补助主要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作业设计、技术指导和组织培训等。

  第八条 补助标准。实施低产低效林更新改造,更新后营造乡土珍贵树种的每亩补助600元,更新后营造其他树种的每亩补助500元;实施补植改造的,每亩补助300元;实施抚育改造的,每亩补助100元。

  第三章 林木种苗繁育及良种良法推广项目

  第九条 林木种苗繁育及良种良法推广项目支持方向主要包括林木良种繁育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中长期选育、良种新技术育苗以及良种良法推广等。

  第十条 林木种苗繁育及良种良法推广项目补助对象主要为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存单位、省级保障性苗圃、从事林木良种中长期选育研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项目承担单位、选用良种壮苗的造林主体,以及实施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择优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在资金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森林城市创建项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引导性资金对森林城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创建实行“以奖代补”。补助对象为被评定为“国家森林城市”及“省级森林城市”的市、县(区),以及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和省级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森林、湿地资源的培育和保护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补助标准。评定为“国家级森林城市”的设区市,每个补助500万元;评定为“省级森林城市”的县(市、区),每个补助80万元;对通过考评验收达标的国家级森林、湿地公园,每个补助50万元;对通过考评验收达标的省级森林、湿地公园,每个补助30万元。

  第五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的林业工作重点,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设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完成本级项目组织申报的同时,对所辖县(市、区)申报的专项资金或项目进行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审核,经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联合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及省属单位直接报省。

  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年度项目计划任务和专项资金额度,结合项目绩效考评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协商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支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如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在年度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中明确。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农业厅 林业厅 水利厅 扶贫和移民办 农发办 新村办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意见》(赣财农〔2014〕75号)要求,结合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特点,健全完善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检查验收工作,对项目完成质量、实施成效、政策落实、组织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公示专项资金政策、分配方案及结果。基层财政、林业站所要根据要求公开公示专项资金安排对象和实施完成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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