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7-07-07 编辑:应德‍ 手机版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补助对象为:惠城中心区内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惠城中心区是指惠城区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水口、小金口街道和三栋镇、马安镇、汝湖镇辖区内。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

  第四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原则

  (一)分档补助原则。公租房租金补助根据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分档核定,租金补助标准与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由低到高分档设置。

  (二)核减实收原则。公租房收取租金采取“核减实收”的方式按月收取,住房保障家庭只需缴交政府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扣减应发租金补助后的金额。

  (三)适度调整原则。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根据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定期作适度调整。

  第五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

  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公租房租金补助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补助。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按照单套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算)按月补助。

  公租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8%补助;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补助;

  (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补助;

  (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补助;

  (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40%补助。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在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应租金补助:

  (一)烈属或家庭成员中有六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核减部分50%的租金补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肢体残疾在二级以上的伤残人士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核减部分40%的租金补助;

  (三)单亲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核减部分30%的租金补助;

  (四)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三级及以下伤残人士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核减部分20%的租金补助。

  第七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管理

  (一)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补助管理。

  承租户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其租金补助金额。按照“核减实收”原则,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公租房承租家庭收取租金,并及时上交市财政部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管理。

  (二)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租金补助管理。

  承租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采用公租房货币补贴方式实施。承租户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并与公租房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租金补助领取手续,确定其租金补助金额、代发银行及账号。公租房产权人每月10日前确认承租家庭上月租金交纳情况,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租金补助应发明细,并于每月3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助直接划入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的承租家庭账户。

  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按照单套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算)按月补助。

  (一)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5元标准补助;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4元标准补助;

  (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3元标准补助;

  (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2元标准补助;

  (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每平方米1元标准补助。

  第八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调整及退出管理

  对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家庭按现行公租房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可随时申请变更补助标准;租金补助家庭应及时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民政部门、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对情况变化的家庭逐级逐一复核;对未变化的家庭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根据资格复核情况,调整或取消租金补助。对未按时申报家庭变化情况或无故拒不配合检查的租金补助家庭,应暂不给予公租房租金补助,待其资格复核后下个月起视其资格复核情况,调整或取消租金补助。

  第九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监督管理

  对于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助的申请家庭和查实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申请家庭的租金补助资格和住房保障资格;已骗取租金补助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10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租金补助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职责

  (一)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等情况每3年调整1次。具体的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市统计部门应会同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在每年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三)市民政部门在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负责核定年度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在每年第二季度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实行“核减实收”的原则。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向承租户收取租金并上缴市财政;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租金核算、拨付、监督管理,保障租金补助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六)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公租房租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户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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