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时间:2021-06-17 20:14:5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 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doc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doc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你可能感兴趣的政策法规推荐阅读:

1.营改增五个配套细则文件正式发布【附全文】

2.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

3.2016年建筑业的“营改增”最新政策

4.2016年建筑行业营改增最新政策

5.2016年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6.2016年营改增政策对老百姓的影响解读

7.2016年餐饮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8.解读2016年营改增劳务派遣政策

9.2016年营改增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相关文章:

2016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02-25

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05-2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01-3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601-30

20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01-3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精选05-09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201605-09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05-09

2016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