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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修改内容六大焦点

时间:2021-02-20 14:57:30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慈善法草案修改内容六大焦点

  慈善组织财务如何公开、个人募捐是否放开、诺而不捐如何处理……这些全民关注的热点话题,答案都在此次审议修改的慈善法草案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慈善法修改内容的焦点解读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昨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集中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焦点1:慈善组织每年须报财会报告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也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同时,在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焦点2:慈善信息平台应该由谁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焦点3:不得利用捐赠宣传烟草制品

  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

  一些代表提出,在上述禁止性规定中,单独列举烟草不合适,建议删除有关烟草的规定。有些代表建议,进一步强化对烟草捐赠的限制。

  考虑到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对禁止的烟草广告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慈善法》的规定应当与《广告法》做好衔接。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焦点4:诺而不捐的或可灵活处理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做了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应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焦点5: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10%

  草案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做了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要求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

  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焦点6: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法律委员会还就个人求助等情况做了说明。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有的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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