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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将何时正式出台?

时间:2021-02-18 16:50:4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年慈善法将何时正式出台?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4日举行预备会,确定大会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建议将慈善法草案审议列入议程,如获通过,慈善法草案的审议将升至更高层面。

  行使国家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权。按照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

  回看历史,由全国人代会审议制定和修改的多是“兹事体大”的法律,成为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节点。

  例如,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必须经全国人代会审议制定。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修改通过的。再者多部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防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等均由全国人代会制定。

  那些年,在经大会审议的法律案中,还有涉及最高立法机关本身组织和结构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涉及多数人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等。

  此番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是为哪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对此解释说,考虑到全国人代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如果对其立法权限制过多,有的立法或要等一年,从现实需求来说可能导致问题。

  如其所言,立法决策与现实需求相衔接是立法机关的一贯遵循。在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科学立法节奏不断加快。专家认为,慈善法草案此次上大会与时下慈善领域法律缺失密切相关。

  近年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总额和公益慈善机构数量逐日增多。业内统计,2014年用于中国境内的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约1000亿元人民币。但一段时间来,慈善黑幕案件屡发,严重损害公益机构信誉和挫伤民众从事慈善的热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说,慈善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首先从立法上可尽快填补该领域“基本法”空白,规范慈善机构、慈善行为和慈善流程,使其更透明公开,有其现实需求。其次,慈善法立法程序的完成度较高,已到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成熟时机。

  “慈善法立法可以引领倡导‘共享理念’,让民众爱心通过法律转化成社会行动,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焦洪昌说。

  阚珂进一步指出,慈善法草案中的具体规范,与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多有联系,而其中某些法律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从效力规范上来说,同一层级的立法进行修改更为协调。

  建议慈善法草案上大会审议亦折射出中国立法机关进一步敞开“开门立法”大门的思路。

  此前两次审议中,草案就中国慈善事业的关键性问题作出回应,但也引发争议。如草案对慈善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等事务的规定等。

  为求得“最大公约数”,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一直保持着与学术机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密切互动,在两次审议期间搜集了数千条社会意见,成为近年来“开门立法”的表率。

  观察认为,立法机关有意将慈善法的立法过程,打造为公开、民主立法的样本。阚珂说,“上会”能够广泛汇集民智,凝聚共识,能让更多人了解、参与立法过程,让代表能够听到各方意见,真正发扬民主,有利于制定高质量的法律,也便于贯彻实施。

  焦洪昌表示,慈善法草案在全国两会中接受审议和讨论,既将人大科学立法和政协民主协商相结合,也能借两会平台聚集更多关注,“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慈善法草案审议要真正审出“问题”

  3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回答记者提问。在回应慈善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问题时,傅莹指出,这是我们国家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社会公众需要这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尤其是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能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的弘扬。(3月4日央视新闻)

  历时十年,慈善法草案终于进入最高立法机关审议,令社会和公众饱含期待。虽然,我国的慈善事业对扶危济困作出很大贡献,但一些不规范的.慈善活动将慈善事业演化为名利场,令人真假难辨,不仅损毁了慈善事业的声誉,而且挫伤了社会爱心。早在2011年就有媒体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在公益项目中的土地有近80%被用于房地产建设,巨额善款被用于从事变相高利贷活动。这让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大打折扣。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让民众也愈发认识到,发展慈善事业亟待与法同行。

  在我国,以社会组织活动为特点的现代慈善事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发展起来。仅是短短30年历程,使我国现今的慈善事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并且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和亟须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制来规范。而从全国来看,各种名目繁多、号称慈善事业的基金会,对其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并未如实向社会公布。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与此同时,个别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同样令慈善事业蒙尘。

  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这一事物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一方面,制定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富裕阶层的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可以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融资、退出等行为,对募捐主体和受捐主体的资格明确界定,对发动社会募捐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这些做到位了,慈善机构就能够逐步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因此,慈善法草案进入审议,冀望两会代表委员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使慈善法更加完善。目前,细抠慈善法草案的内容,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关于税收的优惠的细则、慈善组织的法人地位、职责分工等等这些内容在草案中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另外,草案虽提出了一些促进办法,但民政部门的主导功能、协调功能、监管功能等还有更明确的余地,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与税务等业务部门的政策配套办法、监督审计等等问题也还没有制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就此而言,慈善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不仅需要审出“问题”,同时还要凝聚两千多人大代表的智慧以及民声民意,完善、补充和修改好草案。总之,只有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才能明确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使全社会认可和理解慈善事业。同时,以立法突破束缚慈善发展的桎梏,更能够推动和规范慈善事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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