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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后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22-08-06 00:14:39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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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后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从第一次被打到现在,家暴已经困扰我整整30年。”年逾六旬的谷大娘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日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发出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1日下午14时许,在位于房山区口头村的房山法院河北法庭,谷大娘和老伴赵大爷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谷大娘介绍,1982年,两人经人介绍结婚,第二年,小家庭便迎来了女儿出生。原本是一件喜事,却因为丈夫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就对谷大娘实施了第一次家庭暴力,并持续至今。

  “当时他用枕头捂住我的鼻子,我喘不上气,鼻子一直在流血。”2015年8月,赵大爷又一次实施家暴。谷大娘回忆。这次家暴后,谷大娘下定决心结束这段婚姻,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赵大爷的经常性殴打行为,谷大娘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的请求,并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本案法官韩玉表示,原告提交了受伤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经审查,各证据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彼此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被告对各项证据均予认可,对殴打事实也当庭承认。因此,法院依法采信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被告实施暴力的事实进行了认定。

  在认定被告实施暴力行为的事实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谷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之一。”房山法院河北法庭庭长肖婧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山法院副院长王军武表示,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目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当事人数量较少,在2015年该院受理的71件涉家暴案件中,仅有1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希望今后有更多的当事人知晓、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温州发出反家暴法实施后首份“保护令”

  昨天上午,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家暴离婚纠纷案,根据当事人需要,当庭作出裁定,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据了解,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温州发出的首份“保护令”。

  今年38岁的市民徐女士把丈夫张某告上了法庭,“他一喝酒就打我,我实在忍受不了了,坚决要求离婚。”法庭上,回忆起被打的过程,徐女士忍不住低声哭泣。她说,在四五年前的一个晚上,丈夫喝酒回来一个人坐在楼下的小板凳上睡觉,她担心丈夫摔倒让其上楼躺床上。可没想到,丈夫一上楼就拿着啤酒瓶打徐女士,嘴里还喊着“今天晚上要把你打死”。徐女士实在忍不了了,连夜躲到她妹妹家里,她的小腿上至今还有当时被打的伤疤。

  张某低头承认,但称女儿还小,离婚会给女儿造成不良影响。他当庭念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再打老婆。但徐女士坚决要求离婚,她说今年农历正月初九,自己跟工友出去玩,晚上回家又被丈夫打了一顿,女儿在旁手都拉肿了。次日,徐女士离家出走,至今不敢回家。

  经徐女士申请,庭审中,三溪人民法庭庭长刘然法官当庭作出并送达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徐女士;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然表示,反家暴法实施前,该庭在受理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中,绝大多数受害人在遭受暴力后没有报警,更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而施暴者又往往对其施暴事实不予承认,家庭暴力的事实很难认定。反家暴法实施后,为预防、惩戒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其中一大亮点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首部反家暴法能否有效“制暴”?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同居暴力、冷暴力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依据……我国首部反家暴法的“落地”能否有效遏制家暴行为?法院如何运用新法认定家暴?

  家暴:或开始于一记耳光 或发生就持续30年

  “70后”的小夏是一家金融机构的“白领”,因为家庭琐事引发争吵而频繁遭遇丈夫家暴,2015年她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令人惊讶的是,她的丈夫还是一名法学博士。

  “最初遭受家暴就是一记耳光重重地打在脸上,当时脑袋就立刻嗡嗡作响。”在前夫连续打了20多个耳光后,小夏的头部出现了轻微脑震荡的迹象,整天就想睡觉。而她的前夫似乎也深深自责,一边流泪一边保证“以后再也不会打你了”。只是这保证出口后不久,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小夏再次遭到前夫毒打,从打耳光到掐脖子,再到拽住小夏的头发往地上磕,一次一次,愈演愈烈。

  小夏遭受的最后一次家暴是在2015年9月,前夫将她整个人举起,然后砸向了跑步机。身形瘦小的小夏被重重地摔在了跑步机的边缘,断了一根肋骨。也正是这一根断掉的肋骨,让小夏下定决心结束这段婚姻。

  家暴有的开始于一记耳光,也有的一发生就持续30年。

  “1983年女儿出生后,重男轻女的他常常在吵架中对我拳脚相加,每一次都把我打得鼻青脸肿。”家住北京房山区的谷奶奶已经年逾六旬,从首次遭受家暴至今已有30年。2015年8月,在经历了又一次家暴之后,谷奶奶将老伴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高学历、冷暴力、长期家暴,在审判实践中,这些现象并不罕见。”北京市成立的首个家事法庭——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长赵玲表示,反家暴法的出台,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对于家暴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形成一股威慑、惩治家暴的合力。

  反家暴法亮点多

  “将冷暴力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依据等,反家暴法中的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切实可行的法律保护。”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邵明艳说。

  ——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明介绍,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权。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赵玲表示,反家暴法在现有法律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北京市中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说,反家暴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仅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明确了精神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

  ——告诫书可做法院审理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表示,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反家暴仍需畅通“最后一公里”

  在审判实践中,真正能够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最终认定属于家暴行为的案件数量仅占同类案件总数的10%。业内人士认为,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制约,畅通反家暴的“最后一公里”确有必要。

  黄莉凌认为,家暴案件少有目击证人。即使有,也很少愿意出庭作证或提供书证。到庭的证人往往是一方的亲属,因为存在利益关系而证明力较弱。同时,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即使有伤痕,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系其暴力所导致。

  张爽介绍,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日常纠纷存在相似性,不少时候双方都存在过错,难以准确区分责任。如一些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了报警记录,甚至一些报警记录显示双方具有互殴情节,这给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带来了很大困难。

  “涉家暴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家庭成员关系,案情容易出现反复。”赵玲介绍,审判实践中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女方遭受家暴到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认错后,女方心软撤销诉讼。过了一段时间家暴再次发生,女方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在撤销离婚诉讼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想要离婚也只能等待。

  “反家暴法想要落到实处,还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畅通司法最后一公里。”邵明表示,明确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和手段,对于因遭受家暴而面临生活紧急困难的当事人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以及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衔接运用,这些细则将有助于进一步在全社会范围威慑家暴行为,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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