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2016反家庭暴力法

时间:2017-03-01 编辑:詠雯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讯,欢迎阅读关注。

  ●《反家庭暴力法》的总原则: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具体规定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医疗机构、教育部门、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在于,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观念。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亮点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薛宁兰: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参照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会保护法。

  亮点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亮点三: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四:告诫制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南通市妇联和南通市公安局的试点和实践,其做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采纳了。2013年,江苏省妇联和省公安厅提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设想,即对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又够不上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发放告诫书。这个设想在南通等3个市试点。南通妇联和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就告诫的主体、对象、构成要件、程序、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告诫书的内容、格式等等,反复调研、探讨,形成了我市的告诫制度草案,很多内容被省里采用,特别是公安告诫行为的法律定位,如今已经被《反家庭暴力法》采纳。2013年试点以来,我市先行先试,共发放告诫书200余份,发挥了教育和威慑作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有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亮点七: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受害者:第一,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不能报警的,要大声呼救,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进行投诉、反映、求助。可以到双方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求助。第三,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前要收集好“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这些是证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最直接、最有力证据。

  其他人: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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