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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定

时间:2024-01-16 18:50:23 玉华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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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定

  在新时代的发展下,计划生育政策也需要随之调整。2024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将会有一些新的变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4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定

  【1】2024年生育保险新政策是什么,产假最新规定多少天?

  我国目前已经开放三孩,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生育政策等问题,会议作出部署。允许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国家对三胎的具体配套措施:

  生三胎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奖励政策,截至目前只出台了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实施奖励优惠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2:完善生育制度

  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

  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3:帮扶保障

  4: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四、产假新规定标准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第四,哺乳假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2】2024计划生育假期规定是什么?

  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婚假3天。

  2、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3、取节育环:休息1天

  4、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产假:

  现在取消了晚育假期、独生子女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虽然各省份的标准都不同,但大多数省份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还明确规定配偶的陪产假。

  江西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宁夏则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计,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等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

  广东省规定,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

  在此之前,广东省女性职工的产假均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也就是说如今奖励假已延长至80天之后,产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则在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论基础产假,数广东的208天为最长。此次修改中,陪产假没有作调整,仍为15天。

  另外,根据此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此条例。

  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其实就是的计划生育假期安排,由于我国国家实力的壮大,所以计划生育假期方面,也充分考虑到了多数人的利益。让尽可能多的妇女能够有一个舒适安心的产期,国家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计划生育放假安排。

  【3】2023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定

  一、放宽单独二孩政策

  自2016年开始,我国实行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政府决定放宽单独二孩政策,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也可以生育二孩。

  二、鼓励生育三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政府也开始鼓励生育三孩。在符合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三孩。政府也将会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如生育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生育保健服务

  政府将会加强生育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和生育质量。政府将会提供更多的生育保健服务,如孕前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护理等方面的支持。

  四、加大对超生的处罚力度

  在加强生育政策的同时,政府也将会加大对超生的处罚力度。对于超生的家庭,政府将会依法处罚,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育意识。

  五、加强人口普查工作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人口状况,政府将会加强人口普查工作。政府将会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加强人口普查的质量和效率,为制定更好的人口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4】假期规定及待遇

  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独生子女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上述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综上所述,现在中国的人口因为过去的相关政策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家庭中多个子女的现象非常多,所以有必要为了让社会负担减轻而要求家庭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对这样配合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及相关的优待权利来作为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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