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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时间:2021-02-02 19:45:39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的。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最高检今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除“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外,《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对三种具体情形启动监督,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69条第3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其他违法情形。

  《规定》强调,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借助修改后刑诉法正式落地后,一直背负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专门发布规定

  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面覆盖公检法,检察机关为何要就此专门发布规定呢?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这名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为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发布《规定》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这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是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本着强化自我监督的理念,最高检出台《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不能随意“决定”不可胡乱“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人曾担心“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弊端”。《规定》对此作出相应回应。

  通读《规定》,记者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词语是“决定”和“执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包括对决定和执行两个方面的监督。‘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不能随意‘决定’,不可胡乱‘执行’,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这名负责人介绍,对“决定”进行监督的重点,主要是看决定机关(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规定》要求进一步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对“执行”进行监督的重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监督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依法保障。这两个监督重点,在《规定》中被具体细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在总则中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为规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再加一把“保险锁”

  “《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和要求。”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特别提醒说,《规定》在多个条文中,就如何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和监督司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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