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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最高检最新出台的新规定

时间:2017-12-30 12:00:0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权威解读最高检最新出台的新规定

  最高检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规定》的制度设计重点针对检察权行使过程中检察人员出现违法违规办案、不规范司法等问题,依照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及各相关部门职能,完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纠正机制,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正在办理案件所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从范围、对象、类型、情形、认定等层面切入,及时予以纠正、记录、通报、追究责任,真正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着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内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形成动态、严密的监督纠正违法行使检察权的长效机制。

  《规定》制定起草遵循的原则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最高检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的要求,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并细化司法责任制要求,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回应社会关切,促进队伍建设,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压实各个主体的责任,构建有序监督网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机制威力,着力实现动态监督、快速反应、及时到位,真正体现制度建设的源头治理作用;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都要强,做到切实可行、有效管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规定》共计17条,分为七个部分。条文虽然不多,但定位清晰、主题突出、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程序严密、责任明确,与相关制度相互衔接,文字简洁、操作性强。现就其要义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第1至3条)属于总则性质,阐明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与依据、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基本要求,并明确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监督纠正的对象是各级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已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突出强调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以及正在办理的案件,意在强化制度设计定位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担当与动态监督,重在关口前移、抓早抓小,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部分(第4条)明确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主要情形。重点列举其行为表征,有针对性地统括了包括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律师执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或办案纪律徇私办案等行为在内的十八项主要违法办案情形。本条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进行“全景式”的扫描,在已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概括列举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情况,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类型,使之更全面、更准确、更加具有指向性、针对性。这样能够织密对司法行为进行制度约束的笼子,彰显检察机关从严治检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同时,以此为镜子和戒尺,形成倒逼机制,以提示及警醒办案部门和人员在办案活动中自觉依法行使职权,远离检察办案纪律红线,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本条最后一项引入兜底条款,是考虑在司法办案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很难完全列举和概括,起草技术上这样处理没有遗漏,能够不留盲区空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件的标题和内容中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广义的,包括违规违纪办案行为。

  第三部分(第5条)明确了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规定》第五条分别从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检察人员、检察长、副检察长在纠正记录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中所负的责任作了规定。并强调违反业务工作规范的情况,要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违反廉洁从检等检察纪律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科学合理搭建有效监督制约机制。这样能够充分发挥各层次、各方面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既体现了司法办案部门自身第一道防线的属性,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自查自纠、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正把主体责任扛起来;又体现了检察长、副检察长的相应权责,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体现了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作为专门监督主体的特点,科学调配、统筹调动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和资源,全面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从根本上有利于遏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第四部分(第6至11条)明确了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受理、登记、分析、纠正、记录、通报工作机制。规定发现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使职权的,要及时审查处理,不得贻误;同时为有效落实责任,更好地消化处理群众信访等突出问题,防止出现线索流失、积压、空转等现象,同时及时研判分析信访反映的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特点、趋势、规律,从而针对性综合施策,规定对投诉、举报或反映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登记和及时分析。《规定》第六、七条重点强调对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纠正,由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在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办案活动具有监督制约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司法办案活动过程与流程中按照职权和程序并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情节的轻重,依规予以即时性处置,以构建又一道防线;第十、十一条则分别强调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记录,要求真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做到有据可查、全程留痕;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通报,规定只有在调查核实处理后进行,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部分(第12条)明确了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对相关办案人员作出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检纪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相关办案部门,除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具体情形追究责任,还要视情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予以组织处理并开展专项整改;同时,《规定》第十二条注意与《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责任追究规定形成有效衔接,明确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进行,清晰表明了《规定》与《若干意见》之间紧密配套的相互关系,即责任追究原则上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在过错区分、责任的认定、分类、追责机制和程序上对接、适用《若干意见》的规定,这样使两个文件在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处理层次上相互对应契合,进一步落实并细化司法责任制要求,并从文本表述上予以合理简化,避免重复和矛盾。

  第六部分(第13条至15条)明确了其他相关措施。对保障被追究部门和人员申诉权利、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以使制度建设的整体内容更加趋于健全合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规定》第14条专条明确,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一案双查”的要求。

  第七部分(第16条至17条)明确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具体界定范围,并规定制度的生效时间及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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