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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公司设立发起人协议)

时间:2021-01-02 18:27:5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范本(公司设立发起人协议)

  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开展 业务。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范本(公司设立发起人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暂定名称为:“ 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5 □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方协商一致,经营期限暂定为 年,期满后自动延续。(□前画√以选择)

  第二章 注册资本

  2.1 本公司各发起人实际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其中:

  2.2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 形式出资,占总投资额 比例;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以 形式出资,占总投资额 比例;

  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其中: 资源股占 ,其资源股出资由甲乙丙方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承付,首次集资成功后,此资源股转换为实际资本)

  2.3 本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由三方协议后另行确定。本发起协议签署之后,各发起人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如发生注销事由,依法清算后,各发起人的出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划分。

  2.4 前期启动资金, 各发起人根据项目开支需求,每次按应出资金额的20%汇入交纳,共分5次汇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发起人资格(丙方前3次须按时足额交齐,第4-5次可向甲方求助按银行利息贷款)。

  2.5 乙、丙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3.1小额流动资金管理

  (1)甲乙丙方分别选聘会计员、出纳员和统计员;

  (2)出纳员可管理5万元以内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开支需提前报备总经理,出纳员支收资金必须开单据条。

  3.2 项目开工筹备期间,甲方负责消防、工商等证件办理,乙方负责建设招商、人员筹备等事宜。经营期间,甲方主要负责监管财务、辅助营销及场所安保事宜,乙方主管经营、且负责担任或选聘现场高管人员及基层员工,工薪待遇按市场标准定位。

  第四章:利润分享和亏损负担

  4.1 各发起人仅以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各自个人资产无关,各发起人以总投资额各自所占比例分享企业盈利。

  4.2 其中甲方为利润总额的40%,乙方为利润总额的30%,丙方为利润总额的30%。三方可协议确定公司发展所需的'储备资金,储备资金具体比例三方按照总投资额比例另行协商。

  4.4 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三方按□月、□季、□年进行分红,除了3个股东外,其余人员按工资计算报酬。

  4.5 自本协议签订后,公司使用的永春县林世哲基金大楼(约13397平方米,含地下室约1609平方米)的场所租赁费用由本公司以工资资产与出租人结算,三方协议变更该租赁合同出租人为三方发起设立的本有限公司。(该房屋租期为30年,房租为150万元/年,无递增,具体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涉及的600万元债务抵偿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甲方)的私人债务关系,与甲乙丙方在本公司中作为出资人的身份无关,其它内容以租赁合同条款为准,由甲乙丙方共同承担和享有租凭条款中的权益)

  第五章:事务执行

  5.1 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执行董事为: ;

  总经理为: ;

  5.2 其中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丙方负责

  5.3 三方协商聘请新公司财务,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大额支出( 元以上)、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员做帐。

  5.4 公司运营期间,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由三位发起人按照民主程序以绝对多数的表决形式通过。未经表决的事项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该事项的责任人以私人资产向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 投资的转让

  5.1 公司经营期限以三方协商为准,暂定 年。

  本协议签订时生效。期满后各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原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

  5.2 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受让人须承认并签订本投资合作协议,更改盈余(债务)的分配比例;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5.3 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4 若投资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期限,一方共同投资人要退出合作关系,只能在不给投资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进行,且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共同投资人。

  第六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新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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