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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培训小知识

时间:2021-01-26 15:22:20 培训充电 我要投稿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培训小知识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了解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已经是必不可少的了。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之前,今天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些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培训小知识

  劳动合同法——工资

  【劳动法1】

  链接:试用期不应当成为用人单位的免费午餐,以各种理由剥夺劳动力。

  提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2】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不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用工期,不论身份是“临时工”、“派遣工”,工作量、工作内容完全相同,则福利、保障、分配应相同,违规者须处以“每人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劳动法3】

  提示: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4】

  提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公司支付的部分社会保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1】

  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2】

  提示: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养老保险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社会保险法3】

  提示:养老金领取地按照“唯一性”原则,即:参保人员户籍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社会保险法4】

  提示:针对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工伤待遇,或用恶意诉讼的办法拖欠工伤职工应得的工伤待遇的情况,《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发生制度,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支付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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