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章程(2014最新全文)
厦门大学章程

序 言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1937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MU。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