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文字资料

时间:2022-08-13 17:14:44 手抄报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6.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文字资料

  手抄报”培养了学生动手、动脑的习惯,培养了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这正是时代的迫切需要。本文是中国人才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6.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文字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6.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文字资料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纪念活动包括: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节目、咨询和多种形式的展览等活动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消费者几乎是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或消费而取得或使用贷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通过规定权利来保护利益是立法的一般规律,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公民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各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和精神大致是一致的。美国总统肯尼迪 1962 年 3月 15 习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总统特别咨文》中,最早明确提出,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表达意见权。1969 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第五项权利,即求偿权。此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上都是以这五项权利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维权手抄报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①安全权;②知悉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依法求偿权;⑥依法结社权;⑦求教获知权;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⑨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产品包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 1994 年 12 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掌握、运送及展现物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良好的包装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文化艺术水平的标志。只有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才能在商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后正常运输、储存和使用。作为生产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重要工序,包装在提供合格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安全权和知悉权的保护方面。

  安全权

  199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内涵作了具体阐述,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消费者安全权按侧重点不同可分为安全保障权和安全要求权。就消费者而言,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他所享有的其他硬利,所以安全权是消费者首要的和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1985 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也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列为首要条款。

  产品包装直接接触产品,作为产品一部分被购买使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按合同要求,将货物适当地装箱、包装、加标签是货物适销品质的要求之一”。因此,产品包装的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第一道屏障。目前广泛流行的“绿色包装”就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体现。在发展绿色包装方面,欧盟各国走在世界的前列,主要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实现。又如,美国海关要查验货物是否贴有海关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日本《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药品法》、《化妆品法》要求药品、化妆品的包装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秆;药品、化妆品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针对消费者的九大权利规定了经营者的九大义务,其中包括“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方法。”并对包装材料的安全要求做了具体规定。《清洁生产法》第 20 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17 条规定:“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上述立法是对经营者在产品包装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安全信息告知义务和安全包装义务,有效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文字资料】相关文章:

3.15消费者权益日保护知识手抄报资料08-13

2016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资料08-13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手抄报资料201608-13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内容资料08-13

小学生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资料内容08-13

2015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资料08-13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资料内容08-13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12-01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口号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