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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资料

时间:2022-08-13 17:11:43 手抄报 我要投稿

2016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资料

  3.15消费者权益日马上就要到了,老师有没有叫大家做手抄报呢?不管有没有,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下适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手抄报资料吧。

2016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资料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

  (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的内容包括:

  (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界定

  1993年10月,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什么是权益、权益与权利有何联系?迄今为止,既没有立法解释,也未见司法解释,学术界对这问题研究也很不够。把权益单纯理解为权利,固然是不科学的。但是,权益只有理解为 “权力和利益”相互关系的略称才能自圆其说“[1]的观点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权力”一词本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其二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力的显著特征是总与一定的地位相联系,是主体的职权中的“公权利”,即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法学界是严格区分使用权力和权利的。权力在英文中为power,一般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马克斯。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换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权力的行使是这样一种关系式,即行为者C公然试图使另一行为者R按C的意图去做R所不愿做的事。如果C的意图得逞,那么C即被认为对R拥有权力,尤其表现在R与C有分歧的问题上对R拥有权力[2].而权利在英文中为 right,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有着300多年的历史,引起了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普遍兴趣和广泛探索。根据法学家界说权利时所选择的参照系,亦即各自的权利定义中的核心词或指称范畴的不同,可以把中外法学家主要的权利释义分为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八种。有人笼而统之冠以“马克思主义认为”,并未给权利下定义,既不标明出自哪位革命导师著作,也不标明资料来源,这是一种很不严肃的做法。事实上,这位作者所持的权利概念仍属于资格说。权力和权利最显著的区别之一,在于承载主体的不同,权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特定使命的公民(如国家公务员)等来行使,而权利则由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享有。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消费者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消费者是有偿取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据此,完全可以认为,消费者只能作为权利的承载主体而不能成为权力的承载主体。即使如国家公务员这类负有特殊使命的公民,当其成为消费者时,也就失去了其职务的“光环”,而成为“市民”即民事主体。

  从世界各国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来看,很少有使用“权益”一词的,并且,在所有的立法中都明确地规定了消费者权利(包括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西班牙1984年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保护法》,虽然名称称为 “利益保护法”,但其中规定的也是消费者的权利。何以如此?依笔者之见,其根本所在乃是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权利乃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因此,所谓权益应是“权利和利益”的略称,这里的“利益”特指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又必须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利益。这也许正是法律文件之所以称为“权益保护法”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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