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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报告

时间:2023-11-03 08:40:27 春鹏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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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宿迁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3宿迁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3宿迁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报告

  据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xx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xx〕184号)及江苏省、宿迁市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和宿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20xx年度社会保险基数进行调整。

  宿迁市参保企业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00元,比20xx年度增加1354元,增幅达8.8%;月缴费基数下限市直2550元、县区2400元,宿迁市月缴费基数下限与20xx年度持平。

  这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年度缴费基数下限首次出现没有上调的情况,也是宿迁市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新举措,预计全市全年将为7600多家参保实体企业减轻用人成本7.8亿元。

  2023年宿迁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1%,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0.4%,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7%,个人缴2%。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宿迁社保中心。咨询电话xx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电话:

  近期,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规定,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发文明确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待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此外,2023年江苏省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档次

  也出炉啦!

  2023年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档次

  1月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规定: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管理中心、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联合印发《关于明确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苏社险管函〔2023〕1号),明确: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494元、6000元、7000元、 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000元及24042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3年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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