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亮点

时间:2021-06-16 15:40:57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201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亮点

  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等资金构成,用于补充和调剂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等社保支出,并明确了基金投资运营和监督、风险管理等制度,强化了审计、公开等监管措施。

  据了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托管的基金还包括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以及广东省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而此次草案的发布意味着社保基金投资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保基金资金来源、投资范围、监管管理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落实,条例执行将真正实现“有规可依”。

  据悉,早在2014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已下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启社保基金的立法之路。虽然草案并未正式发布,但专家表示,草案内容将与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运营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区别。“它的性质是战略储备基金,是为应对老龄化危机对基金造成的压力而建立的基金,以备未来出现收不抵至的状况。应当加强立法,依法运转,因此通过立法完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褚福灵说。

  据了解,经过十几年运作,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已经从几千亿扩大至2014年末的1.5万亿元。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1424.60亿元,投资收益率11.69%。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年均投资收益率8.38%,累计投资收益额5611.95亿元。

  此外,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从三个方面部署建设新型创业创新平台。

  会议指出,建设新型创业创新平台,为更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可以更大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增加就业岗位,为化解过剩产能创造条件。为此,一要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选择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贯通的众创空间,促进制造业增效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二要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将闲置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设施给予补助。引导和鼓励天使投资、创投基金等入驻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选择金融机构试点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三要落实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改革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支持科技人员到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对其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给予政策扶持。分析人士指出,我国将从打造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入手,为更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良好的平台依托和市场环境。通过建设双创基地、发展众创空间,可以进一步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 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对其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构成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即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据介绍,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明确规范。

  严禁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情况,特别是基金的规模和收益情况,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作为保民生的重要资金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红线”,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多年的.管理运营实践中,在资产配置、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成果显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表示,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作用,必须使基金能达到一定规模,因而《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这就为基金未来的成长奠定了法律基础。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动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而基金规模也会不断增大。由此,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和占用就变得尤其重要。《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条例》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这就从法律层面为保障基金安全构筑了一道严密的“防火墙”。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多层监管机制实现对基金的有效监管

  《条例》的出台丰富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又一个有力支撑。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基金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考虑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路径。为此,《条例》规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原则。”董克用说。

  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例如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条例》完善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等。此外,《条例》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条例》还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花大量篇幅详细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的管理运营,对委托投资、对如何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权责都有明确表述。”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目前这个管理运营框架已初步成功地经受了经济周期和金融起伏的挑战,相信在《条例》出台之后,可以继续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保驾护航。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亮点】相关文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02-1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703-0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解读05-0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05-0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解读02-26

201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05-0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对股市影响05-08

201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解读02-24

201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解读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