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解读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本市将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简称《办法》)。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府投入进一步加大,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有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待遇将有明显提高。
1、问:什么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有何条件?
答:《办法》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③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④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2、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后,居民门急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如何设置?超过部分,如何支付?
答:20**年,本市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急诊和住院医保待遇。具体如下:
①门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②住院。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参保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