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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时间:2021-01-02 08:51:19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贵州省20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日前,记者从贵州省人社厅获悉,该省近日下发《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通知明确,补缴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为下发通知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分为5000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3万元6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档次一次性缴纳。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缴对象: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自愿原则,个人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参保地办理,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二、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三、补缴档次: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

  四、待遇计发。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五、补缴程序。有一次性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六、其他规定。本次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未选择补缴的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七、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将补缴办法宣传到户,使广大城乡居民知晓政策、了解政策,踊跃补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做到老有所养。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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