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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以房养老”效果

时间:2020-12-28 16:50:49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6专家解读“以房养老”效果

  以房养老是依据拥有资源,利用住房寿命周期和老年住户生存余命的差异,对广大老年人拥有的巨大房产资源,尤其是人们死亡后住房尚余存的价值,通过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机制的融会以提前套现变现。实现价值上的流动,为老年人在其余存生命期间,建立起一笔长期、持续、稳定乃至延续终生的现金流入。

  据报道,日前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宣布,延长“以房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个先行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两年,广州一共只有16户20人投保,其中包括4户孤寡老人、1户失独老人、1户空巢老人。其他几个试点城市的情况与广州相差不大。

  “以房养老”的试点,正式的说法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由老年人将自己拥有产权的住房抵押给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向老人提供养老金直至其去世,老人去世后其住房由保险机构继承事先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这一制度经酝酿多年,于2014年6月先行在北上广和武汉4个城市试点,至今试点期已满。总结两年来的`试点情况,“以房养老”并不像决策层期望的那样出现热潮,反响比较平淡。

  “以房养老”这一制度受到政府层面的高度重视,制订专门文件,并将其作为解决越来越严峻的社会养老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正在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但老人普遍面临养老金不足的困难,致使不能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如果能够将老人们居住的房屋反向抵押,由保险公司为其支付足够的养老金,这个问题就能得到较理想的解决。但是从目前的市场推广情况来看,它还未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同。

  试点出现这种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其实不难理解。关键在于“以房养老”制度与中国民间普遍存在的老人住房由子女继承的习俗不能合拍,将住房抵押给保险机构,虽然可以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但由于子女将全部或部分丧失对父母住房的继承权,容易在老人与子女之间产生感情挫伤,因此对于绝大多数有子女的老人来说,通常不会选择这种养老模式。保险机构为了拓展这一业务,希望老人家庭更新观念,选择“以房养老”,但也应正视由财产继承联结起来的家庭成员情感纽带打破后产生的问题。

  但是,对于一些无子女的孤寡老人、失独老人或者子女在国外定居的空巢老人来说,“以房养老”又是一种极富推广价值的模式。从试点情况来看,已经参加“以房养老”试点的老人每个月平均能够得到8000元养老金,按目前的物价水平来说,足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养老生活,这些老人在生前就能够享受到自己住房所带来的丰厚福利。

  由此可见,“以房养老”尽管缺少大范围推广的空间,但在特定人群中却是一项能够受到欢迎的市场创新。实际上,早在“以房养老”由官方推广之前,上海等大城市的一些孤寡老人已经与远郊农民家庭达成用自有房产置换养老服务的协议,只是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容易产生纠纷,老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而现在推行的“以房养老”则构建起了保险机构与老人的一种商事关系。

  所以,在扩大“以房养老”试点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保险机构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而蚕食老人权利、侵犯老人权益,从制度上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让老人的房产权利更清晰地体现并作用于其所得到的养老服务中。如果能够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让有这种需求的老人放心参保,那么即使这项业务囿于国情只能是小众产品,也能够保持其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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