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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1-02-21 14:51:31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解读

  “改革怎么改?”“养老金怎样缴纳?”“退休后我能领到多少钱?”“我属于哪一类改革范围?”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关我省近30万人的利益,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对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改革细则。

  【关于改革范围】

  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严格按照机关事业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一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围,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离休费继续由原单位发放,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是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为了平稳衔接,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保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并继续按规定计息,本人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和其退休时的工资水平重新核定退休费标准,以前年度不予追溯。

  三是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利。

  【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年终一次性奖金、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奖金额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

  计发办法改革是这次改革的关键。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后的待遇有效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计发办法。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再加上职业年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本次改革还设定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关于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 %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 %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或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两种方式由职工本人自愿选取其中一种方式,选择后不再变更。

  需要明确的是:一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积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二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关于配套工资制度】

  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是这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调整基本工资等《三个实施办法》。2015年6月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三个实施办法》,早于国家时限要求提前实施了我省调整基本工资工作。

  截至2015年7月20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共有20万人调整了基本工资标准,离退休人员9.7万人增加了离退休费,干部职工月人均增资433元。

  为确保调整工资工作的平稳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分步实施的措施,通过调标工作,优化了工资结构,增加了职工收入,减轻了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为推进养老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基金监管】

  借鉴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成功经验,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费用90%以上由省财政承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一步到位,实行“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同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支付范围,即统筹内项目为基本养老金和冬季取暖补助两项由基金支付。工作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住房和高原生活补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作为统筹外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单位发放。

  【关于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关于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本省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的,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会使之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