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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金相关政策调整

时间:2021-01-24 17:23:04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相关政策调整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相关政策调整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相关政策调整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 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此外,对于今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3、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天津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4、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5、在天津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2016年天津市失业保险的领取规定

  一、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法条引用: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至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其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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