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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介绍

时间:2020-12-29 10:22:46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介绍

  国办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介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今年6月底前在12个城市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哪些地方试点?

  包括我省邯郸在内共12个城市

  《方案》提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钱该怎么收?

  试点期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险合并后,钱该怎么收,收多少?这是参保人员最关心的问题。《方案》规定,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待遇会变吗?

  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方案》规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方案》明确,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解读

  人社部:两险合并实施能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4日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这位负责人说,之所以提出这一总体思路,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是成熟的: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

  同时,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执行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

  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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