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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正常生育享98天产假 计生费用、津贴纳入支出范围

时间:2020-12-25 09:16:3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生育保险正常生育享98天产假 计生费用、津贴纳入支出范围

  2014年6月23日,记者获悉,《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放心保)规定(草案)》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规将明确,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一、将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新规”将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了实行设区的市,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据了解,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缴费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调整为“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二、正常生育可享受98天

  目前,省内各地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规定不一致,有的支出行为不规范,“新规”对此做统一调整,将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基金支出范围。

  “新规”首次明确,生育津贴是给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给予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如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新规”还明确,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参保女职工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生育医疗费最高为全省平均工资12%

  除了生育津贴,基金还支付生育医疗费。据悉,参保职工顺产、剖宫产(包括产钳助产)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2%的标准执行,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女职工本人承担,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支付。

  另外,参保男职工配偶无收入来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补助标准:顺产、剖宫产(包括产钳助产)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6%。

  目前无锡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限额标准为1100元。如发生住院分娩(含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同级医疗机构生育保险规定的限额结算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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