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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保险新规定:女方增加产假30天

时间:2020-12-28 15:58:55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6深圳生育保险新规定:女方增加产假30天

  为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并起草了修订稿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8月15日,电子邮件为:wangl@fzb.sz.gov.cn。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夫妻双方户籍在不同省份的,将明确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再生育子女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明确细化超生情形、处罚情形等焦点问题。

  同时,深圳将创新生育登记便民举措,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市内任何一个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探索并开创全市“一城通办”的新服务,将极大方便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夫妻。

  取消随迁入户计生把关

  此外,《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原有严格的计生把关规定进行梳理,取消了不合时宜的前置把关规定:

  1取消随迁入户的计生把关;

  2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时,查验计生证明的相关规定;

  3取消住建部门办理租售保障性住房时查验计生证明的相关规定。

  而《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又规定了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第三胎以上人员调动、录(聘)用手续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公立学校办理流动人口子女新生入学、转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的相关内容。

  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条例》规定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省条例》减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奖励假,总数减少了20天。

  据悉,为保证合法生育的育龄妇女,享受的产假和全面两孩新政前大体相当,参考其他省市的产假规定,此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焦点一

  超生会被处分

  《省条例》对超生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在《省条例》对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处理的原则上,以《条例》相关规定为基础,吸收基层计生部门日常工作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公平原则,《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细化明确了按超生处理的具体情形。比如,与有配偶者非婚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等都按超生处理。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超生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处分。隐瞒超生事实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超生人员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焦点二

  超生一个子女要征收三倍抚养费

  出生入户与计生证明脱钩后,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缺乏了有效手段,因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不完整或涉嫌虚假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同时为了保证亲子鉴定查办计生违法生育案件的顺利开展,规定亲子鉴定费用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经费预算。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超生二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规定,统一规定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另外,高收入人群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被删除。并明确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保持原规定的连续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最高罚10万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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