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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时间:2021-02-19 15:46:4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今天中国人才网小编要跟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备孕市民:希望找工作时不被歧视

  “全面二孩”的放开令王女士一家特别高兴。大孩今年7岁,王女士一直希望孩子能有个伴。因为不知道政策什么时候落地,王女士目前在备孕阶段。对于生二孩,王女士最担心的是到时要辞职照顾孩子。王女士说自己在普通小公司上班,担心享受不到全面二孩的福利待遇,所以到时候可能要辞职,而这会增加家里的经济负担,所以希望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助。

  南都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和王女士有相同担心的市民不在少数,她们一方面想要生二孩,但又担心因此影响工作,并带来经济负担。“生二胎最主要是经济问题,希望能为二胎妈妈多创造就业机会。”市民张女士是70后妈妈,大孩已经9岁,全面二孩政策出来后,她就开始备孕,准备生二胎,让自己的孩子有个伴。不过让她苦恼的是,最近她正在找工作,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你准备生二胎吗?”找工作时不被歧视,这是张女士最期盼的。考虑到自己是高龄产妇,身体恢复起来没有年轻时快,张女士希望能够有二胎奖励假,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深圳“落地”执行需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至于市民关心的“全面二孩”政策何时落地深圳问题,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深圳“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步骤来看,需要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才能“落地”执行。修法程序上如同“单独二孩”一样,先由广东省卫计委提出修改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条例,修订草案获批后才正式落地。

  二胎门诊:每天都有市民要求加号

  深圳政策还未落地,“全面二孩”政策一出,深圳各大医院妇产科和生殖中心的医生们的门诊量都在增加。南都记者从深圳多家医院了解到,每天都有市民要求加号。龙岗区人民医院自“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就设立了“二胎咨询诊室”,由医院产科专家领衔坐诊,每天来咨询的有45-60个人,年龄在30到 45岁之间,孩子小的才几个月,大的已经上初中了。

  妇科学科带头人、深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姚吉龙博士介绍,全面二孩受惠人群为70后,而最小的70后也已36岁,超过35岁即为高龄孕产妇,考虑到高龄女性生育二胎的风险增加,市妇幼在红荔、福强两个院区都开设了二胎门诊。有需要的市民来到二胎门诊,可立即建立二胎档案,接受专家指导,同时可优先做产检和在医院分娩。

  代表委员:

  备孕群体

  龙岗区人民医院自“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就设立了“二胎咨询诊室”,由医院产科专家领衔坐诊,每天来咨询的有45-60个人,年龄在30-45岁之间,孩子小的才几个月,大的已经上初中了。

  对高龄产妇做政策倾斜

  省人大代表,深圳市人民医院院长邱晨认为,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不同城市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不少市民因为工作忙等原因而不愿意生二孩,邱晨觉得,这需要深圳做政策上的倾斜。“深圳经济条件好,可制定一些更优惠的政策。”邱晨说,福利待遇奖励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鼓励市民生育二孩。

  “全面放开二孩后,深圳平均生育年龄会提高。”深圳市政协委员,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赵晓山说,目前深圳平均生育年龄是28岁,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平均生育年龄将超过30岁,这意味着有许多高龄产妇。所以在深圳落地方面,赵晓山认为,可以给予高龄产妇一些倾斜性福利。

  赵晓山介绍,深圳市每年分娩出生人口在20万-22万左右,全面二孩后这个数字可能会增加。这个分娩量在全国处于前列,这和深圳的人口结构有关。尽管深圳以年轻人居多,但也有人口老龄化趋势,加上生育二胎的不少是高龄产妇,高龄产妇的生育风险大,身体恢复也不如年轻女性,赵晓山认为深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延长产妇的生育假,让产妇能够更好地恢复。

  “生二胎最主要是经济问题,希望能为二胎妈妈多创造就业机会。而最近找工作时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你准备生二胎吗?’”

  ———大孩已经9岁的70后妈妈张女士已开始备孕,一方面想要生二孩,但又担心因此影响工作并带来经济负担。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问题解读: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简称“新条例”)对大家关心产假、独生子女优待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常见问题解读: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省卫计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省卫计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省卫计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

  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的1.61上升至2018年的.1.96,2019—2030年将保持在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

  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万—18万人;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人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

  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省卫计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省卫计委:自2014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 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省卫计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省卫计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省卫计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省卫计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省卫计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新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诚信管理,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怎么操作?

  省卫计委: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计生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和诚信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落实好新条例的规定。

  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省卫计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省卫计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省卫计委: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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