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认定业务属地管理制度2014全文
2014年7月1日起,广州市实行工伤认定业务属地管理制度。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定性的行为,其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进行后续工伤业务的条件。广州对工伤认定业务属地如何进行管理规定呢?以下就由小编告诉您。
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定性的行为,其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进行后续工伤业务的条件。因此用人单位职员不幸遭遇工伤事故,必须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州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认定流程,确保工伤职员的合法权益,广州社保局下发了广州市工伤认定业务实行属地管理制度通知。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实行,其主要对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方面:广州市工伤认定业务受理
广州市工伤认定受理业务统一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协调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所涉及的信访咨询、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方面:广州市跨行政区工伤认定业务受理
1、职员已参加广州工伤保险,则由参保地区/县级市社保局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业务。
2、职工未参加广州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广州,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保局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3、职工未参加广州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广州,由其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保机构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业务。
三方面:工伤认定业务分歧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就工伤认定案件的受理有分歧的,应报请广州市社保局行政部门协调确定。确定之后按照规定处理相关业务。
相关内容:
根据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发生或者发现之日起30日内携带工伤认定所需资料到所属广州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确认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报的,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相关政策全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广州市工伤认定业务属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本市工伤认定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5〕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工伤认定业务属地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认定受(办)理业务统一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协调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所涉及的信访咨询、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本市跨行政区工伤认定案件的受(办)理责权,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
(二)受伤害职工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就工伤认定案件的受理有分歧的,应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确定。
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合理配置保障资源,强化工伤认定业务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其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服务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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