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仲裁案件不得再诉
我国劳动仲裁案件不得再诉
起诉、撤诉、再起诉?某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分公司)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间湘潭分公司提出撤诉,法院准予后不久,湘潭分公司再次提起诉讼。7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湘潭分公司已经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权利,裁定驳回起诉。
2006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龚某与某保险公司岳塘支公司银行网点部门口头约定,由龚某从事银行客户服务性工作,该部门向龚某支付报酬。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龚某与湘潭市华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派遣至某保险公司岳塘支公司工作。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26日期间,龚某辞去劳务派遣后,又主动找回某保险公司岳塘支公司,表示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龚某加入理财团队任助理理财经理,直至2012年4月26日解约。因未及时支付工资双方产生争议,龚某向湘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2年11月21日,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保险公司岳塘支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与龚某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龚某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02万元。裁决书下达后,某保险公司岳塘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将龚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期间,2013年9月11日,湘潭分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其撤回起诉。没过多久,湘潭分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岳塘区人民法院赖浩翔法官解析,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的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原仲裁裁决内容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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