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公积金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凭提取凭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由市中心或各县管理部为缴存人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市中心或各县管理部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下列情形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关帐户:
(一)缴存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转入缴存人所购住房的售房单位。
(二)偿还贷款本息的',转入缴存人借款银行。
(三)调离本市的,如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则转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如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则提取缴存人帐户内全部余额。
第二十五条申请有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诈领住房公积金,应追回所有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责任制。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冒领和诈领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政策依据:《巴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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