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公积金怎么提取?
牡丹江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15%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调出牡丹江,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九)非牡丹江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
(十二)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牡丹江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购房合同需显示没有贷款字样,如有贷款按照还贷要求提取)和“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购房合同需显示没有贷款字样,如有贷款按照还贷要求提取)和“牡丹江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专管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本人及提取人的身份证。
公积金贷款首次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近12月还款明细;商业住房贷款的除需提供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25%)
应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加盖财务印鉴)、公有住房租赁证或住宅房屋租赁协议、房租收据、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房屋租赁纳税证明、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出租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房产部门出具的承租方(以户口为单位)无房证明。
四、提前偿还住房贷款
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部分还款凭证,部分还款申请书;提前结清的只需出示借款回收凭证、结清证明;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除需提供以上要件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及金融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委托合同书、正规的全额收据(不含税)。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
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增加住房面积部分房款税务发票;由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安置的,增加住房面积部分需出示带有“牡丹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财政专户财务专用章”字样的票据。
七、大修自住住房而非装修提取的
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书、购买大修房屋材料的税务发票、原《房屋所有权证》。
八、翻建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的,须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在建房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户口簿、购买建造房屋材料的正式税务发票;属农业户籍,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村委会批准建房的证明、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购买集资房
应提供政府批文、集资建房协议、集资建房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据(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财务章的正式收据)。
十、购买公有住房参加房改提取的
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十一、购买产权转让房(二手房)的
应提供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注:办理提取应提供的材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牡丹江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非房屋类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5、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缴存人服刑期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9、缴存人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缴存人参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外地(市)缴存人调入我市工作,并已经在我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在原居住地购买住房无贷款的
12、因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在就业的
1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如有变化,请以官网发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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