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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细则

时间:2022-07-31 18:28:47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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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州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细则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苏州出台了省内首部《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6苏州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细则

  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及缴存失信行为。并且对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相应点等级点失信行为都有相应的惩罚。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三)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四)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四)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于个人出现失信行为的,由各分中心负责将个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管理系统,并依照本细则拟订其失信等级,由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市中心职能处室。

  市中心职能处室定期将失信个人名单报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将严重失信的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细则还明确了,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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