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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积金贷款个人所需要件细则
(一)新建商品住房贷款
1、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售房单位领取);
2、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配偶是部队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首付款凭证;
5、(1)因偿还贷款或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
(2)曾经有按揭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提供结清证明。
6、其他所需材料。
(二)存量房贷款
1、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售房人及配偶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配偶是部队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夫妻双方开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房产档案馆开据)
4、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政策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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