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让居民有更多支配权

时间:2021-01-25 17:25:41 公积金

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让居民有更多支配权

  20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修订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修订送审稿首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让居民有更多支配权

  这些年,社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颇多诟病。首先是欠公平,福利厚薄不均,在一些地方最低与最高的相差几十甚至上百倍,还有一些群体排除在公积金的统筹之外。其次是公积金的使用单一,除了贷款之外,支付房租、装修等提取比较困难,造成了巨额基金的沉睡,截至2014年3月份,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已高达3.2万亿元。这些弊端既导致了公积金制度“劫贫济富”的痛感,同时,也使得公积金缴存者本身也有“钱不由己”的被剥夺感。

  公积金管理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弊端,很大程度是制度与管理定位发生了偏差。一方面,公积金发生那么大的余额,除了审批门槛高之外,体现互助性质的公积金根本无须那么大的规模,没必要的资金沉淀,其实就是成本的浪费,而这个浪费恰恰是建立在限制职工公积金福利性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公积金增值成了个伪命题,与其代为持有并投资,还不如合理地返还给职工,让他们在当期消费或者投资。如此,效率将会更高、风险将会更小。

  另一方面,公积金本是委托管理性质,在实际的运作中事实上变成了像政府资金一样的审批管理,给职工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设置过高门槛、添加过多附加条件,减损职工权益和便利性。同时,管理上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造成重复建设,导致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并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壁垒。

  社会呼吁修订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根本诉求是有公平的获得感和充分的自主权。那么,公积金修例回应社会期待,理应是放权让利于民:一是公积金规模应当限于满足房贷基本需求,并据此建立合理的返还机制,防止资金沉淀;二是从权益的角度来设计职工提取办法,即在兼顾公积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居民的选择权,缴存至一定的年限,可申请按比例返还部分,视同居民解决与住房相关的问题,允许居民自主消费。

  相比较而言,此次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虽然不乏亮点,如扩大了公积金征缴范围、支出用途、限制了征缴基数和比例等等,但都只有条文细节上的补丁,并没改变公积金制度设计与管理方式本身,哪怕是审批去冗简政,都只是有限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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