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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新政

时间:2021-01-14 19:52:32 公积金 我要投稿

2015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新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有关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2015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新政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30%降低至20%。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废止。

  【公积金查询】

  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①开立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②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

  ③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④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注:职工已使用配偶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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