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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间:2021-04-01 15:23:08 公积金 我要投稿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欢迎阅读!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判定要点为:

  ⑴首次开户缴存日前的上溯补缴不予认可;

  ⑵从时间上界定,自首次汇缴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正常汇缴自然月份数已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

  ⑶从金额上界定,期间的缴存额必须足额;

  ⑷开户后存在停缴行为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缴存日为起缴日期判定缴存状态。

  ⑸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期限合并计算,首次汇缴公积金日期按外中心转入金额推算。

  ⑹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及贷款情况的证明;

  ⑺一些单位实行按季或按年缴存的,可按其实际缴存方式推定。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未结清记录;

  兰州住房公积金申请的材料

  兰州住房公积金申请的材料一般包含以几类:

  1.身份证明:查看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原件、户口簿原件。收取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双方户口簿复印件两份。借款人为现役军人的,同时查看军官证原件,收取复印件三份。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户口薄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可不再查看结婚证;户口薄不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需查看借款人结婚证原件,收取复印件两份;借款人属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据实填写《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并为其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分中心及管理部据此判断其婚姻状况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3.收入证明:主申请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月收入证明,也不需要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主申请人不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月收入的,仍需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还需提供近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单,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确定个人月收入;无法提供近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单的,其月收入证明高于3000元的.,按3000元核定,低于3000的,按实际金额核定。

  共同申请人无论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均按主申请人的方式确定月收入。

  4.委托代签公证书: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因故无法进行现场面签,但能够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委托人代办的,中心予以认可并收取由被委托人逐页签名并加盖指纹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5.购房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二份(加盖原章)。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经研究决定,现就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

  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本通知自201x年10月15日起施行,铁路分中心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符合分中心实际的政策,报中心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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