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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850元调整为1950

时间:2017-11-01 14:41:42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2016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850元调整为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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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850元调整为1950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发文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本轮调整,将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助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抬升。“十二五”以来,我市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逐年提高到1950元,增长了1.12倍。
 

  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12333咨询服务热线以及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悉率。同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继续开展全市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新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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