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伤残军人等部分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时间:2017-10-28 编辑:1037 手机版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52360

因公

50700

因病

49040

二级

因战

47380

因公

44890

因病

43210

三级

因战

41570

因公

39070

因病

36590

四级

因战

34070

因公

30760

因病

28260

五级

因战

26620

因公

23270

因病

21610

六级

因战

20800

因公

19680

因病

16630

七级

因战

15800

因公

14140

八级

因战

9970

因公

9130

九级

因战

8290

因公

6650

 十级   因战  
  因公    498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6630

14270

134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6300

36300

1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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