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全文

时间:2017-04-28 编辑:1037 手机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省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现将《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陕西省199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总结经验,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省的经济改革目标,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的目的

  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引导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正常适度地增长工资;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第四条 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民营、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

  第二章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在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在保证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相应增长;另一方面应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和特殊行业及因非劳因素造成的工资过快增长,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制定的依据

  制定工资指导线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以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增长速度、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城镇就业状况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在现阶段,还要通盘考虑工资指导线与现行的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等政策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章 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我省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

  (二)对本年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

  (三)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水平的分析及预测;

  (四)对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建议;

  (五)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第八条 工资增长建议一般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上线和工资增长下线。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工资指导线采用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形式。

  第四章 执行工资指导线对企业的要求

  第十条 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城镇各类企业都应接受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指导。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量不得突破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来源数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城镇各类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不得超过工资增长上线。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一倍及其以上的企业,其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工资增长基准线。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基准线或上线的,必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四)政府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十一条 执行工资指导线的程序及申报制度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提出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提出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分配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应抓紧建立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制度,依据工资指导线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增长,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企业按工资指导线提出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执行。

  (三)城镇各类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60日内,履行本条第一、二款的报审程序,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四)城镇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规定,本年度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有困难的,必须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同意后,在当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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