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2015年工资调整方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7-04-07 编辑:1037 手机版

  人社部2015年工资调整方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办公厅为了配合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工资调整的三个实施方案

  一、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等三文件已下发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确立的,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领域仍然存在工资结构不合理、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不健全、工资差距调控机制不完善、基层工作人员待遇普遍相对偏低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是为了配合本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已于1月12日下发有关工资调整的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二是《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三是《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文件显示,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加薪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

  二、提高基本工资,冻结津贴补贴,人均增300

  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机关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能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以本次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调整办法为例,本次改革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将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专业技术人员的减少金额,从最低岗位等级到最高岗位等级减少金额为220元至655元。管理人员绩效工资从最低到最高岗位等级减少金额为220元至650元。那么,经过增加基本工资和减少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养老金前实际收入如何变化?经过简单计算得知,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工资由低至高分别增加470左右至3500左右。当然,这部分增加的工资,将大部分用来支付个人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个人需缴纳工资8%的养老险和4%的职业年金,12%的总比例至少有360元。

  可见,之前港媒报道的“公务员将涨薪60%”的新闻并不属实。人社部新闻发言人称,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加300元左右。

  三、机关事业单位涨薪频率或加快

  本次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距离上次调整整整过去了9年。本次调整方案明确指出,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幅度将依据工资调整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四、退休人员普遍增加退休费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从省部级及以上至科员及办事员分别增加1100元至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教授及相当职务至助教及以下职务分别增加700至260元。

  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 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 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 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 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 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 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 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 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 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 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 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 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 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 高 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 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 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 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 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 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 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 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 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 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 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 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 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 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 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 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 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 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 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 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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