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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产假请假条

时间:2017-11-13 11:27:57 请假条 我要投稿

2017教师产假请假条

  请假条它是公文写作的一个很重要、但经常被同学或人们忽略。有时因为人们常常的不够重视,所以造成了很多笑话。下面就为您介绍关于2017教师产假请假条怎么写吧!

2017教师产假请假条

  2017教师产假请假条一

  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2017教师产假请假条二

  尊敬的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为X月X日,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X月X日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经过近期的培训,XXX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天+3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条款

  5.4.1 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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